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6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安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办公地点均在合肥市包河区**区**广场**座**层,均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2018年5月,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以投资联合建设矿场为由,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宣传,以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被告人庞某某自2018年6月即被任命为公司矿场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接待投资客户并向客户介绍宣传。经审计,被告人庞某某吸引公众存款金额为273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燕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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