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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巨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联合收割机在巨某某**镇**村被害人李某甲的农田内收割小麦时,因未尽注意义务,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后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让其妻子任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任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 张晨晨

2020年5月20日

附:

被告人庞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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