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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7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1时57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皖******小型客车在本市奉贤区**路**路东约1000米(**路***号)厂区内通道倒车时撞倒行人李某甲,事故致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

事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另有证人李某乙、强某某的证言、现场视频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领取凭证证实,涉案号牌为皖******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扣留后发还。

3、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尿检吗啡、甲基苯丙胺、大麻、氯胺酮、MDMA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交鉴字***号)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字****号)证实,可以排除皖******小型普通客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8、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持有C1驾照,涉案车辆为机动车。

9、收条、谅解书、承诺书、交通事故赔偿金临时收取凭证证实,被告人庞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10、案发经过、工作情况、110事件单、案发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庞某某到案经过。

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庞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00217****)。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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