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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赌博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4月2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庞某某为组织赌博活动让 “二牤子"帮助找赌博地点,庞某某通知赌博人员同孙某某联系由孙某某告知赌博地点,经联系后参赌人员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等多人分别赶到北林区**乡**村**队张某某家空房子内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庞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00余元;

2018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让孙某某找地点进行赌博,孙某某帮助庞某某在北林区**河套找到安某某家一闲置某某房,并联系拉乘赌博人员,庞某某组织朱某某、姚某某等多人在该某某房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600余元;

2018年1月23日晚,因当日在沙园赌博结束时,被告人庞某某与赌博人员约好晚上继续赌博。被告人庞某某让孙某某继续找赌博地点,孙某某找到北林区**镇**村一食杂店,并联系拉乘赌博人员,庞某某组织朱某某、姚某某、侯某某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600余元。后经侦查犯案。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门诊医疗手册、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在逃人员登记表、票据说明等;

2.证人闫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纠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世宏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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