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4时许,购毒人员欧某某与被告人庞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庞某某同意后,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60元给庞某某,后庞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单元**的住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付给欧某某,交易完成后便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庞某某处提取到疑似碎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从欧某某处提取到疑似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8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共净重:0.18克)。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被告人庞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36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五张
6.手机等物证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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