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庞某某在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映山红宾馆309室向吸毒人员苏某某贩卖0.187克冰毒,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OPPO直板智能手机;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公(理化)鉴(毒品)字【2019】**号;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庞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立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蓝色OPPO手机1部,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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