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庞某某将11粒麻古、6分多冰毒贩卖给赵某某,被告人庞某某收取赵某某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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