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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松原市****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3日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庞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8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庞某某将11粒麻古、6分多冰毒贩卖给赵某某,被告人庞某某收取赵某某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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