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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诬告陷害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系被害人韩某某的岳母。2019年7月19日6时许,韩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韩某某驾驶车辆到河栏镇罗家村庞某某家中接到庞某某,想让庞某某到其家中劝说王某某。途中,庞某某就韩某某与王某某吵架一事数落韩某某,后韩某某将车辆开到甜水乡样子岭上殴打庞某某,并将庞某某扔到样子岭盘山道上。庞某某对其产生报复心理,随后给王某某打电话谎称韩某某强要奸她,王某某信以为真并报警。在警察询问庞某某时,庞某某坚持称其被韩某某强奸。2019年7月19日辽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为强奸案进行侦查。2019年7月24日辽阳县公安局对韩某某刑事拘留,在审查逮捕期间,庞某某到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翻供,称韩某某没有强奸她,是其诬告陷害韩某某。2020年2月28日,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户籍证明信、警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辽阳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逮捕书、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辽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辽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捏造韩某某强奸的事实,意图使韩某某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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