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8月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8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结识被害人缪某某,以“有钱人”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相继编造各种谎言多次从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329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谎称自己手头钱不够,需要还别人钱,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200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开销。
2、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庞某某和缪某某前往上海游玩,庞某某谎称自己没带钱,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498元,后将该笔钱用于购买项链以及衣物。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谎称工厂出事,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000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开销。
4、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谎称工厂工人出事,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2100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开销。
5、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庞某某再次谎称工厂出事,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500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许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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