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道**号**栋**楼**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庞某某通过手机QQ添加被害人宋某某为好友,二人熟识后庞某某以开网红店为借口让宋某某给其投资,并谎称三、四个月就能回本。宋某某同意后便在2018年6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通过支付宝、QQ向庞某某转账7次,共计人民币7.5万元。转账后,宋某某在向庞某某了解店面进展情况遭拒后,要求庞某某还钱,庞某某将宋某某的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上述钱款均被其挥霍。
2020年12月1日,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讯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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