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8********,白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大理市**镇**小区旁**社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庞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以其朋友肖某某的名义通过手机聊天交友软件加被害人陈某某为朋友,后以与被害人陈某某谈恋爱、结婚、需要结婚购买结婚用品等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骗取钱款,共骗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5000多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归还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庞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以其朋友肖某某的名义通过聊天交友软件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好友,后以换手机、与被害人杨某某谈恋爱、订结婚照、办酒席等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骗取钱款,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走人民币60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2次诈骗2人共计人民币15583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庞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附:1、本案卷宗4册、光盘7张。
2、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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