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51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地址均为新疆**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庞某某以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及酒驾不受刑事处罚为由,收取被害人鲜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逃匿。
2019年3月2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向被害人鲜某某退赔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荣
检察官助理:丁毅
2019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昌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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