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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12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32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18日、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曲阳县**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被告人庞某某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8年4月、7月,在曲阳县**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津县**成品油运销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庞某某让**成品油有限公司为曲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3份,价税合计4982006.4元,并全部在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72388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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