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号**幢**单元**号,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被告人庞某某经韩某某(未到案)的介绍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辖区,在缴纳人民币69800元申购款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组织后,成为了王某某(已判决)的直接下线,然后积极发展下线牟利。被告人庞某某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宋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均未到案)等人为其下线。至案发时,庞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及其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组织、领导以参加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庞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