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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利用在网上学习的开锁技术伺机实施盗窃。

1、2019年7月11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区一期**号楼并在楼道内躲藏,准备晚上实施盗窃。

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利用网上学习的开锁技术先后将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家房门打开,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家中黑色阿迪达斯单肩包一个、粉色皮质女士挎包一个、251元人民币、福特车钥匙一把、家门钥匙一串、公交卡一张;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家中人民币1000余元、丰田轿车车钥匙一把;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白色皮质女士手提包一个、人民币600余元、公交卡一张。逃离现场时,被告人庞某某将粉色皮质女士挎包和白色皮质女士手提包遗弃在楼道内。

2、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悦丽海湾小区一期45号楼并在楼道内躲藏,准备晚上实施盗窃。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采用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卢某某家房门打开,盗走人民币20000元、Ipad air2平板电脑一台、I Watch2手表一块、Iphone7 plus手机一部、Iphone7 plus原厂耳机一个、Iphone7 plus原厂充电器头一个、数据线一根、布艺手拎包一个,随后被告人庞某某逃离现场。

犯罪后,被告人庞某某潜逃回老家吉林,所得赃物被其变卖,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202轻轨视频及悦丽海湾小区视频;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手机等财物被盗案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龙
代理检察员:  王海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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