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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宣某某**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其位于宣某某**镇**路的****超市看店,被害人伍某某携其子马某某(**年**月**日出生)与唐某甲一同前往**超市购物,庞某某趁伍某某、唐某甲不备,将马某某佩戴的项链盗走。经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337元。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1把;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鸳鸯金楼质保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甲、马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5.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8.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7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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