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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512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丹凤县**镇**社区委员会*组**号。农民。2006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10年11月3日被西安市**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4日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退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应聘为商洛市商州区**路东段“***”饭馆,利用工作便利得悉该饭馆现金及钥匙存放位置。2019年11月3日22时许,庞某某在确认厨房已下班后趁人不备将饭馆后门锁打开,并与饭馆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正常离店。约23时许,庞某某通过事先打开的后门进入“**”店内,将该店存放于吧台办公室抽屉内的57889元现金盗走。庞某某被抓获后,除在其位于丹凤县**村**组**房内搜获剩余赃款16500元外,其余现金被庞某某用于在**社区开办“**小吃店”、购买手机、租房及日常生活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罚、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两份、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四份及照片二十二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现金578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俊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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