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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庞立志,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西安市内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4月18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院批准,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立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庞立志从位于碑林区友谊西路五处家属院向西的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惠某某处租赁了陕A****G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6900元),合同租赁期限为三个月,租赁期满后被告人庞立志在未支付租金、未续租的情况下,仍继续占有该车辆未归还。期间,被害人惠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催收租赁费,要求立刻还车,但未果。被害人惠某某遂使用车辆GPS定位系统将停放在雁南五路某小区的该车自行取回。

2016年3月,被告人庞立志来到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店面,发现该车停放在门口待租,遂给被害人惠某某打电话声称想继续租赁该车,被害人惠某某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人支付拖欠的汽车租赁费用。被告人庞立志未经被害人同意,使用原租赁车辆时取得的备用钥匙,趁人不备,私自将该车开走,并于2016年4月将该车以人民币33500元转押给西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李某某,后将所得账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指认现场照片;

5.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登记表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刑事谅解书、收条;

8.车辆转押协议、质权债权转让协议、收据、转账记录

9.前科判决及罪犯档案资料;

10.户籍证明;

11.被害人陈述;

12.被告人供述;

1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立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 孙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立志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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