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庞立志,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号,西安市内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4月18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立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庞立志从位于碑林区友谊西路五处家属院向西的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惠某某处租赁了陕A****G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6900元),合同租赁期限为三个月,租赁期满后被告人庞立志在未支付租金、未续租的情况下,仍继续占有该车辆未归还。期间,被害人惠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催收租赁费,要求立刻还车,但未果。被害人惠某某遂使用车辆GPS定位系统将停放在雁南五路某小区的该车自行取回。
2016年3月,被告人庞立志来到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店面,发现该车停放在门口待租,遂给被害人惠某某打电话声称想继续租赁该车,被害人惠某某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人支付拖欠的汽车租赁费用。被告人庞立志未经被害人同意,使用原租赁车辆时取得的备用钥匙,趁人不备,私自将该车开走,并于2016年4月将该车以人民币33500元转押给西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李某某,后将所得账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指认现场照片;
5.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登记表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刑事谅解书、收条;
8.车辆转押协议、质权债权转让协议、收据、转账记录
9.前科判决及罪犯档案资料;
10.户籍证明;
11.被害人陈述;
12.被告人供述;
1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立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立志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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