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住址同上。1988年因盗窃被淮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2017年均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来到本区朝**市场,乘被害人龙某某购买猪肉之机,将龙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150元)盗走。被告人庞某某在得手离开犯罪现场约20米处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该小米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陈述;
3.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淮价证认(2019)4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焱
检察官助理:杜海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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