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5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9时许,在沧县**乡**村,被告人庞某某将李某某放置在电动车车筐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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