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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丰县欢乐城商场五楼鲜溢铁板烧店内用餐后,在收银台结账之际,趁人不备,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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