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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庞某某在枣庄市薛某某**多次盗窃,共盗窃手机8部、平板电脑1部。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为6136元。

1、2019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枣庄市**医院内科楼6楼盗窃邓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某某在薛某某燕山路“**网吧”吧台盗窃褚某某的vivoZ3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为800元。

3、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宾馆内盗窃李某某的vivoX9i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686元。

4、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庞某某在薛某某永兴路“**网吧”二楼盗窃殷某某的vivoX23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为1200元。

5、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数码”店内盗窃金某某的华为P20pro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为1000元。

6、2019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薛某某**街“**网吧”吧台盗窃安某某的三星S8+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为1200元。
    7、2019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医院内门诊三楼护士站盗窃华为S8-701W平板电脑一部。经依法认定,该平板电脑认定价值为50元。
    8、2019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滕州市**医院外科大楼19楼**室盗窃王某某的vivoY79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300元。

9、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薛某某**医院老病房楼8楼走廊盗窃赵某某的华为NOVA4e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该手机认定价值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薛某某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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