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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2月3 1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7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 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 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 8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吸毒于2020年8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号门前,盗窃了姚某某放在一辆皮卡汽车副驾驶位的一个皮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一台测距仪等物品。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台被盗测距仪价值33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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