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桥**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 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幸福里小区工地,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门卫室旁一辆红色上海建设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 FL19040024,电机号: 19040610845H)盗走,经合浦县价格估价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3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83********;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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