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曾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开电动车窜至北海市海城区**街处寻找盗窃目标,察觉北海市海城区**街**号**室无人在家。被告人庞某某暴力推开**室的房门后,从房内门口右侧一个衣柜中的黑色包内盗走陈利的现金18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开电动车窜到北海市**路于**路交界附近的**按摩店附近的巷子,进入巷子寻找盗窃目标。看到北海市海城区**巷**号住宅内无人在家,被告人庞某某进入该住宅拧开门锁后进入房内翻找财物,没有找到值钱财物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外出归来屋主裴某某发现报警,后被西街派出所民警赶至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为同罪再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嘉
检察官助理:邓俊强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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