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市**镇**村*号,现租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群众,未婚,装修工人。2020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庞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又于201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16时,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场正街20号居民楼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黑色阿米尼牌电动车。后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现价值为人民币3528元。

2.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霞山西村180号居民楼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后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现价值为人民币2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附件、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郑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DNA检验鉴定书;

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和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庞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庞某某为吸毒而盗窃,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雀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