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楼**单元**号,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坪**食品商店,盗窃商店内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6条、和气生财香烟2条、红色利群香烟2条、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3包、红双喜香烟3包,其中所盗香烟价值2819元,黑色笔记本被庞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出售。

2、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庞某某利用送被害人张某某儿子回家的机会复刻了张某某家门钥匙,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使用其复刻的门钥匙,进入张某某、彭某某夫妇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1万元、黄金项链和铂金耳环若干、银质茶杯一个、汽车钥匙一片、电动车钥匙一片;其中黄金项链和铂金耳环被被告人庞某某卖给了**路**号金银饰品回收店,该店称重为43.91克,根据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黄金饰品、铂金饰品市场价格计算,庞某某销赃的金器饰品价值15557.21元,案犯后,被盗银制茶杯、汽车钥匙、电动车钥匙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了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粤湘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