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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4日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湾市场内,扒窃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卖菜布袋内的钱包,被现场民众发现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7元,经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沟通,钱包无价值,均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国际商城公交站点,扒窃正在登乘45路公交车的被害人高某某上衣右侧兜内的蓝色oppoA5手机,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现场扒窃录像光盘1张;7.辨认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芳

检察官助理:庄宁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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