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庞某某因急着用钱借了同案人李某某20000元钱,后来,李某某对其说可以通过租来一辆车然后再找人伪造该车的证件,接着拿该车去抵押给别人可以搞到钱。于是,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在佛山**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车牌号为粤YGS****的传祺牌小车,并于第二天在吴阳镇**街附近处将该车及证件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去伪造一套该车的虚假证件将该车抵押出去。2019年12月28日中午,同案人李某某在吴川市梅录街道***国际酒店大厅处使用虚假材料将该辆租来的车牌号为粤YGS****的传祺小车以5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阮某某。阮某某扣除抵押利息、车辆保管费等费用后通过微信转账50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得到诈骗款后与被告人庞某某进行分成。经讯问,被告人庞某某对其伙同李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吴某某、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协议书、谅解书;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以虚假的资料进行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5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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