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2019年10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市场卖鱼虾行时,发现受害人某某某的上衣口袋放有钱,就趁某某某买菜时从其背后用镊子将某某某口袋的钱盗走。经查,受害人某某某被盗的900多元人民币现金,其中面值100元的有八张,面值50元的有两张,剩余的都是10-20元面值。
(2)2019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钦州市**市场的卖海螺摊位时,发现在摊位旁边的石柱上挂着一个手提包,就趁人不注意就走到摊位旁拿过包,后就往市场外跑,被告人庞某某发现有人追过来时,就从包内掏出一叠现金后就弃包后逃跑。经查,受害人苏某某被盗1000元左右的人民币现金。
(3)2019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钦州市**医院3号楼时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3号楼6楼609号病房时,发现在该病房的一张病床上放有一个黑色的单肩包,被告人庞某某就趁病房内的病人睡着之机,将单肩包内的现金偷走。经查,被害人陆某某被盗现金1500元人民币,面值都是100元。
(4)2019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步行至钦州市钦南区**街**院**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该院3楼53病床时,庞某某就趁着病房内的人睡之机,将放在53号病床床尾处的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是一部粉色的VIVO牌X23款手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格为2250元人民币。
(5)2019年9月2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钦州市**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市场大门口时,被告人庞某某发现一辆黑色的小绵羊款电动车的车兜里放着一部手机,就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手机偷走。被害人翟某某被盗的是一部蓝色荣耀牌8X款手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荣耀牌手机价格为1260元人民币。
(6)2019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到钦州市**路**医院饭堂前时,看到正在买菜的受害人王某某胸前的口袋内有钱,就伸手将王某某口袋内的现金抢走。被害人王某某被抢夺了大约430元人民币现金,面值100元的有四张,面值20元的有一张,剩余的是面值1元至5元。
(7)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步窜到钦州市钦南区**市场停车场内,被告人庞某某发现一辆没有关好窗户的小货车停在该处,见该车副驾驶座位上放着一部手机且坐着一个小女孩,于是庞某某就将该手机抢走。被害人邓某某被抢夺的是一部蓝色的OPPO牌A7x型手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OPPO牌手机价格为1173元人民币。
(8)2019年10月16日7时许,受害人许某某步行至钦州市钦南区**路**巷**交汇处时,被告人庞某某就直接跑过去伸手抢受害人许某某左边裤袋内的现金,许某某就用左手想压住口袋,但被庞某某用力抓住手,之后强行伸手进裤袋将裤袋的现金抢走。受害人许某某在被庞某某抢钱过程中造成其左手处皮肤大面积皮下出血。被害人许某某被抢钱一共420元人民币现金,其中面额100元的有四张,面额20元的有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乘人不备,当场抢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使用暴力,当场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抢夺、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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