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行政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龙胜路职中东门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庞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17.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
现场检测报告书;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告人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某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车合一照片;
返还物品、文件清单;
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
违法人员信息表;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乌)公(司)鉴(理)字【2020】1192号;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华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在其居住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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