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取得E车型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32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伏庄村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勘验、检查笔录;3.书证;4.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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