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朋友在阜南县一饭店吃饭并饮酒。约22时许,庞某某驾驶未经年审的皖**号轻型货车沿阜南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时,与**路由东向北右转弯直行的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随后庞某某与卢某某发生争执,庞某某拳击卢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抽取庞某某静脉血。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2020年5月25日,庞某某与卢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 笑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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