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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7********,汉族,高中文化,莘县**厂退休职工,户籍地莘县大安街**号**栋**单元**室,住莘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至7月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莘县飞某纺织厂南门西邻的某某复印社,为张某青、冯某功等人提供39份虚假的劳动合同用于新生入学。经鉴定,涉案39份劳动合同中包含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专章”、“山东飞某纺织有限公司”公章均系被告人庞某某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1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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