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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一方在本市**镇**路**酒吧门口发生争执。随后庞某某在酒吧门口用烟灰缸砸向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受伤(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3时许在本市**镇**酒吧门口将庞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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