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52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本市河西区**路**夜总会**包间卫生间内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庞某某猛推韩某某,致使韩某某右手手臂磕到洗手盆大理石台面边缘,造成韩某某右侧尺骨远端骨折。韩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致使被告人庞某某臂部、耳部等部位受伤。后被告人庞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韩某某右侧尺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庞某某右耳耳廓裂伤,为轻微伤;左前臂、右上臂咬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蕊

代理检察员:刘  巍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