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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镇**。因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10月28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侯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8日下午4时许, 曲阳县**镇**村庞某伟到**村东**有限公司(又称**厂)索要自己的工资时,与**厂的副厂长刘某棉发生争执、打斗,被人拉开后,刘某棉电话通知了其外甥曲阳县**镇**村的庞某业(已判刑),庞某业闻讯赶到现场,与庞某伟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后庞某伟与闻讯赶来其父庞某杰、三叔庞某学、弟弟庞乙伟欲离开**厂,当行至**厂大门口十几米处时,被庞某业及庞某业的叔叔被告人庞某某等人截住,被告人庞某某和庞某业等人用镐柄将庞某伟、庞乙伟头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庞某伟额骨、左侧顶枕骨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顶枕硬膜外血肿、右额顶硬膜外血肿,评定为重伤二级;左顶枕脑挫裂伤、右顶脑挫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庞乙伟头部创口长达3.5cm,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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