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桓台县**镇**村**号。2018年8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许,在桓台县**镇**村**附近,被告人庞某甲与被害人庞某丙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庞某甲用手打被害人庞某丙面部两拳,双方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倒在路牙石上。被告人庞某甲起身离开被庞某丙拽住,随后庞某甲将庞某丙推倒在马路西侧绿化带里。经鉴定,被害人庞某丙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乙、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号;
侦查卷宗1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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