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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巴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7********,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号,巴彦淖尔**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在**KTV门口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庞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和拉架的巴某某捅伤。

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宝山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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