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华路14号湛江生蚝烧烤店与被害人石某明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使用塑料椅子、木板等工具将被害人石某明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明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东莞市中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石某某的证言;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执法同步音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庞某某在现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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