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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村**号现住地东莞市中堂镇**栋**单元**号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华路14号湛江生蚝烧烤店与被害人石某明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使用塑料椅子、木板等工具将被害人石某明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明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东莞市中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石某某的证言;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执法同步音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2月21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庞某某在现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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