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镇**社区**路**号,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刘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窜至刘某乙位于诏安县**镇**街**路**号**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盗走刘某乙卡号尾数后四位为6176的农业银行卡和卡号尾数后四位1629工商银行卡。后将该农业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带至湖南省韶山市。后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庞某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庞某某,要求庞某某帮忙取款50万元(以下未特指均为人民币),双方约定取出50万元(以下未特指均为人民币),给庞某某报酬1.5万元。

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在明知刘某甲提供的银行卡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持刘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烟酒商行使用POS机套现人民币50万元,扣除手续费5000元,取得现金49.5万元。后庞某某害怕,不敢要1.5万元的报酬,随即联系刘某甲,并按照刘某甲的指示将49.5万元现金及银行卡放置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宾馆”门口,刘某甲委托他人去拿。

2020年10月14日,易某某退缴5000元,该款项已归还刘某乙。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庞某某的家属代替庞某某归还刘某乙人民币49.5万元,刘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庞某某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等相关书证;3.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6.到案件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涉案金额50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庞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庞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茂坚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