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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梁某某在武某某的介绍下,与微信名为“美思**”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向其购买一批用于额温枪的传感器芯片。2020年3月30日,在“美思**”的要求下,梁某某通过其妻子肖某某在我区平湖街道**社区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将80万货款转入“美思**”指定的账户(黄某甲6212264******)。随后,“美思**”失联。经侦查,80万货款中的24万转入了被告人庞某某名下的浦东银行卡内。庞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当日即将24万元转入其支付宝帐号,再通过支付宝分别转入其在不同银行开立的12张银行卡内,最后通过ATM取现交给黄某乙。黄某乙为此支付给庞某某1000元好处费。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庞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银行卡四张、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转帐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肖某某、武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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