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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某2017年入职湛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政部工作,担任院长助理。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庞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钱款归个人使用,共计侵占公司资金172522.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9日、12月1日、12月2日,**公司的财务肖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共116501.47元到庞某某账户,用于缴纳**公司2018年一至三季度房屋租赁税,庞某某收到转账后没有帮公司缴纳税款,而将该笔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花销。

    2、2019年1月16日,**公司财务转账人民币28516元到湛江市赤坎区**家具商行,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庞某某帮**公司采购价值人民币2939元的家具后,要求该家具商行将剩余采购款24520元转账到其妻子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该卡由庞某某持有),并将该笔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花销。

    3、2019年1月12日,庞某某以采购软装装饰品的名义向**公司申请人民币21203元经费,并将该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花销。

    4、2019年1月4日,庞某某以采购**公司鼎盛门诊部的相机为由,向**公司申请人民币14797元经费。庞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4499元的相机机身后,将剩余款项10298元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控告状、劳动合同、付款申请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账号交易流水记录;2.证人陈丽萍的证言;3.被害人单位工作人员张尧、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身为湛江**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172522.47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庞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2033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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