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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对熊某甲与被告庞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庞某某赔偿熊某甲56.5747万元,扣除庞某某已赔偿的3.3万元,尚应赔偿53.2747万元。同时,2015年2月9日,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宣告熊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生效后,因庞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熊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熊某乙(系熊某甲父亲)于2015年5月6日向襄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向庞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申报其财产情况,庞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5年9月16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庞某某司法拘留15日,因庞某某下落不明未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在随州市、武汉的个体餐馆从事餐饮工作,有合法稳定收入,并于2018年2月举行婚礼。襄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到庞某某随州家中进行执行,因庞某某长期在外,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熊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家庭生活困难,无民事行为能力,熊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去世。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近亲属与熊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履行20万元赔偿款,熊某乙对庞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结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晓莉

检察官助理:吕秀秀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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