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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6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村,住西藏拉萨市**新区**南岸**房间,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涉案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在拉萨市**新区**期**栋**单元**号“**超市”2楼开设赌场,以“三大哈”、“三吃一”、“四川麻将血战”、“斗牛”为主要赌博方式,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本赌博收入明细账本;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桑多吉

检察官助理:黄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西藏拉萨市**新区**南岸**房间,联系电话134873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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