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张市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庞某某伙同蒋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接受会员 投注,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退还转账资金和非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及微信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 代理,接受会员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还经手转账赌博资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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