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阿大”),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青山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庞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庞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庞某某伙同同案人宋某某(已判刑)向同案人江某某(已判刑)借用其位于鹤山市**镇**开发区**区**路**号的厂房开设赌局,组织广西老乡以“押宝盒”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庞某某负责操作赌具,宋某某负责收钱、赔钱并从中抽水,截止该赌局被查处时庞某某、宋某某已抽水获利约人民币(下同)20000元。江某某明知庞某某、宋某某二人借用上述厂房用于开设赌局仍出借,并收取了庞某某、宋某某二人好处费约8000元。同年11月4日晚,公安民警对该赌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江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19人,缴获赌资6895元。2020年5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庞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8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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