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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扶余市**镇**村。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月2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庞某某因本村居民孙某甲未带自己出去打工一事而在酒后打电话给孙某甲进行纠缠。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车来到孙某甲家门前,追逐孙某甲之子孙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车欲撞孙某甲,被孙某甲躲开,庞某某又下车和孙某甲、孙某乙撕打在一起,致使孙某甲至今不敢外出打工。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采血样登记、

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证人范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鲁某某、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藐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又追逐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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