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滨湖区**养生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路**号,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里**号。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窦玉伟,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2月27日,在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号经营**养生馆期间,以吴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每单提成180元为条件,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店内向他人卖淫。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至同月27日,在上述会所内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卖淫4次。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2时许,容留王某某在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号**养生馆房间内,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以“口交”的形式卖淫。
2.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晚11时许,容留吴某某在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号**养生馆房间内,以人民币368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已行政处罚)以“口交”的形式卖淫。
3.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晚8时许,容留吴某某在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号**养生馆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已行政处罚)以“口交”的形式卖淫。
4.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晚8时许,容留王某某在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号**养生馆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已行政处罚)以“口交”的形式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营业执照、收集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卓群
检察官助理:赵怡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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