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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庞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天洋大厦4055室的暂住处,容留李某某在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天洋大厦4055室的暂住处,容留徐某某在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天洋大厦4055室的暂住处,容留徐某某在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庞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天洋大厦4055室的暂住处,容留李某某在房间内通过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因冰毒剩余量较少,李某某未能成功吸食。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两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此 页 无 正 文)

检 察 长:王晓光

检 察 员:吴冠军

                         2020116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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